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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CN讯:一、股东减持情况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 31号 506室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 5月 26日至 2023年 5月 30日 | ||
股票简称 | 扬帆新材 | 股票代码 | 300637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扬帆控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扬帆控股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5月 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此次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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